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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协 会
沪房地估协[2007] 013号
关于本市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估价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7]17号)文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7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书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2003年换发新证的人员(证书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3)截止2007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4)2006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需事先登报申明遗失,附上遗失申明的报纸原件和单位证明);
2005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属于本次换证人员。
二、换证受理程序和时间
1、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件一)。换证登记表可以从本协会网站下载(网址:www.valuer.org.cn);
2、2007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本市换证受理时间,换证申请人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报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3、协会对申请换证的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
三、换证要求
1、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人员和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核查周期,逐年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奖惩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按土地估价师行为守则进行规范管理;
2、执业土地估价师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的规定,学时不足不予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100学时;2003年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前标由“换”字样)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
3、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应先办理全国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今后应积极以多种方式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4、协会将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进行审核,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将在汇总表“是否予以换证”一栏注明理由,不予审核通过;
5、在领取新证时,将其旧证交回,由协会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者,不予换发新证。
四、换证费用
本次换证费用为:40元/每证。
五、换证受理地址及联系人
地
址:肇嘉浜路159号602室
邮
编:200032
联
系 人:段敏凤
联系电话:64174722
附件一:《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下载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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