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278号公告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节选)


    《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已经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资料目录、办理机构等有关规定和内容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本公告未涉及的其他具体办理工作流程,执行《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的规定。
    二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初始注册的条件如下:
  1、经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2、受聘于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
  3、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超过三年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3)因在房地产估价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被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5)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续期注册、注册变更等的具体条件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该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本人签名);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资格互认证件,该证件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应当附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
  4、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5、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及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6、申请注册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还需提供机构委托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其档案证明,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附相应的电子文档);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专用章。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066


2004-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