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沪府令[2001]第111号)和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浦东新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价格补贴系数等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房屋区域范围划定:
按照沪房地资拆[2002]40号文和新区浦建局[2002]18号文之规定,新区划定的三、四、五、六级地段区域不变。
二、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
三类 |
|
|
四类 |
|
五类 |
六类 |
| 区域 |
A |
B |
C |
A |
B |
|
|
| 最低补偿单价(元/平方米) |
4170 |
3900 |
3500 |
3150 |
2700 |
1891 |
1668 |
三、价格补贴系数统一调整为20%。
四、凡符合沪府令[2001]第111号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每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每户应安置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30平方米;但在2001年11月1日之后因分家析产等造成每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
五、2003年7月1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2003年6月30日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按照原定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执行。
今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调整,将根据市场的变动适时进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