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的通知
市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会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开展2017年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有备案(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以下称估价机构)。
二、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对估价机构的经营活动、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实际,对以下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一)备案(资质)条件情况。估价机构取得备案(资质)证书后,是否持续符合相应等级规定的条件、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注册证书挂靠的情况。
(二)执业条件情况。估价机构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办公设备配备等条件,与其备案(资质)等级、员工数量、承担的估价业务类别和业务量等,是否相适宜、相匹配。
(三)内部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估价质量控制、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评估专业人员情况。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评估师和评估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情况,以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等。
(五)信用档案建设情况。向社会公示的信用档案内容,与估价机构申报材料及估价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六)执行评估准则情况。根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标准,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重点抽查2016年-2017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
(七)分支机构情况。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分支机构经营和收费情况,以及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等。
(八)异地执业情况。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按规定向业务发生地的行业管理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九)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是否有超越等级、以个人名义等行为违规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有迎合高估或者低估、恶意低收费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遵守行业自律情况。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从业人员是否有违反本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的行为。
三、检查安排与要求
本次检查以“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和要求如下:
(一)机构自查。2017年10月15日前结束,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对照自查,并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自查报告和附件1、2(均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17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附件3(需加盖机构公章),请于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
自查报告,需附以下证明材料:估价机构所有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人事档案管理证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其他专业评估师提供执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高校教师提供教师证。证明材料对应时点为2017年9月30日。
另外,请各估价机构将前述材料同时报送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二)初步核查。2017年10月25日前完成,我局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配合。
(三)实地检查。2017年11月20日前结束,检查组到被检查估价机构实地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安排实地检查的估价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现有估价机构总数的50%。现场检查程序:被检查估价机构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检查组对其经营活动、执业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检查内容进行核查,现场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并出具实地检查意见。
(四)报告评审。2017年12月中旬结束,评审工作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评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五)结果公告。具体时间另定,一是将检查合格的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在我局网站公告;二是将估价报告评审结果在我局网站上公告;三是将检查结果在行业内通报。
四、组织安排
(一)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次检查工作。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本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由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组成。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复核评审结果,以及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各估价机构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和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负责。
(二)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结合本次检查,全面推行“两承诺制度”,即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承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承诺。
(三)估价机构要及时自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由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如果检查发现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挂靠行为的,我局将报请住建部注销注册。
(四)对不持续符合相应等级条件的、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被判为不合格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应等级条件或者估价报告仍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