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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 2012 184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

为贯彻《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 [2012]5 号),现就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发布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发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附件 1 ),并将电子邮件发送到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电子邮箱: sreaa@valuer.org.cn ),同时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以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纸质文件(均需加盖房屋征收部门印章),传真至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传真电话 64174617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在收齐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关材料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在协会网站(网站: www.valuer.org.cn )上发布。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已上网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内容作调整的,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调整)》(附件2),并按照前述要求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发送电子邮件、提供纸质文件;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在协会网站上重新发布。但该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机构已经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不得调整。

估价机构报名的起始日期,应当按照评估项目网上发布之日起算,但不包含发布之日。已网上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需要调整的,估价机构报名的起止时间,应当重新起算,并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二、关于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公告

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前,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附件3),并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发送电子邮件和提供纸质文件(需加盖房屋征收部门印章);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相关材料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在协会网站上发布。

确定的估价机构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中明确牵头单位的估价机构名称。

三、关于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出具和委托合同签订

估价机构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估价机构出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示范文本)(附件 4 ),并在估价机构开展现场勘查前与其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5 )。

四、关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辅助人员名单备案

估价机构在将评估工作方案送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名单备案表》(附件 6 ),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备案,并附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该估价机构所有人员的《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实时)》(报备案之日前15日内)和辅助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复印件(均需加盖估价机构印章)。

估价机构需要对已备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名单备案表》内容作调整的,应当填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名单备案表(调整)》(附件 7 ),并按照前述规定和要求,报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重新备案。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应当当场向报备案(含备案调整)的估价机构出具备案回执。

特此通知。

附件: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调整)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确定的估价机构公告

4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示范文本)

5 、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6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名单备案表

7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项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辅助人员名单备案表(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