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的若干意见
沪房地估协〔2016〕26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估价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实际情况,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就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收费方式
估价机构在实行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时,可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可按评估价值总额计费率计收,也可以按单位面积单价计收。
二、收费标准确定原则
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应该遵循机构自主定价、公平公开、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估价机构应将本机构涉及的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估价机构在制订收费标准时,根据估价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收费:
1、估价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
2、估价服务项目的规模;
3、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4、估价人员的技术级别和专业能力;
5、估价机构的营运成本、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
6、估价服务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
三、收费内容
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内容包括:收费类别、收费项目(名称)、计费方式、项目类型、物业类型、收费标准、浮动范围等。
注:各项收费标准应明确最低标准。
四、收费标准公示和执行
估价机构应严格执行本机构制定的收费标准,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估价机构提供估价服务,应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向委托方收取房地产估价服务费用时,应向委托方出具合法票据。
五、收费标准备案
估价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定期将本机构的收费标准报送行业协会备案,接受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各估价机构应将下一年度的收费标准报备协会;如年中估价机构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提前一个月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报送协会备案。
六、收费违规行为及处理
1、估价机构不得有以下估价收费行为:
(1)收费标准制定违反本意见收费标准确定原则,明显不合理的;
(2)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未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
(4)未对收费标准备案;或未按照公示并备案的估价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包括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费,或以各种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提高或者压低收费等;
(5)其他违反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
2、估价机构发生违反规定的估价收费行为,经协会组织和自律工作委员会核实,根据自律管理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项
1、各估价机构应结合本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具体细则,规范估价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本意见中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2、本意见于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