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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 (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沪房地估协〔 2014 15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

(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已经 2014 11 13 日协会四届四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试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

2014 年 11 24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失信行为记录指引(试行)

一、 估价机构

1. 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或备案变更手续;

2. 未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3. 未按规定公开应公示的事项;

4.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未认真执行制度;

5. 未经备案,以分支机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

6. 冒用其他估价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业;

7. 专职注册估价师不到位,存在挂证情况;

8.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9. 涂改、出租、出借机构资质证书、估价师注册证书;

10. 允许本机构估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估价机构执业;

11. 对本机构进行虚假宣传;

12. 诋毁行业内其他估价机构信誉和损害其正当利益;

13. 未经估价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14. 未履行估价业务合同约定的承诺;

15. 违反估价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项目;

16. 以恶意压价的方式争揽客户;

17. 在受到暂停资质的行政处罚期间,仍承揽业务、出具估价报告;

18. 未因利害关系而采取回避措施;

19. 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20. 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21. 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22. 在估价师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估价师的名义在估价报告上代签字;

23. 允许或要求估价师在未实际参与的估价报告上签字盖章;

24.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25. 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26. 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为不合格;

27. 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28. 估价档案资料保管不善,存在失密、损坏、涂改、丢失情况,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29. 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

二、 估价师

1. 以伪造材料和虚假信息申报注册;

2. 涂改、出租、出借估价师注册证书;

3. 言行不当,对估价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 对所在机构、本人进行虚假宣传;

5.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估价业务;

6.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未达到要求;

7. 未因利害关系而履行回避义务;

8. 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估价活动,为他人的估价报告签字盖章;

9. 未经估价委托人允许或违反规定, 披露估价报告内容,泄露商业秘密;

10. 接受估价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估价结果;

11. 隐瞒事实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

12. 被抽检的估价报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13. 被鉴定的估价报告其鉴定结果为报告不合法、报告不规范、结果不合理、应重新评估;

14. 因估价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估价报告失实,给估价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

15. 索贿、受贿或谋取合同规定收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16. 未按规定提交估价业务资料归档,归档的估价业务资料缺乏完整性、真实性、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不一致;

17. 违法、违规、侵权、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制裁,以及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其他失信行为。